刊登日期: | 2016/7/14 |
發文日期: | 2016/7/14 |
發文字號: | 府工運一字第1053314045B號 |
主旨: | 公告調整本縣計程車費率。 |
依據: | 行政程序法第30條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行政程序法第30條一、本縣計程車費率調整如下: (一)起程費率:1.25公里100元。 (二)續程費率:每250公尺5元。 (三)延滯計算基準:累計每2分30秒5元。 (四)夜間加成費率:自夜間10時起至翌晨6時,起程為1.25公里120元,續程為每250公尺5元,延滯計算基準為累計每2分30秒5元。 二、自105年8月1日零時起實施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