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公告調整本縣計程車費率。

刊登日期:2016/7/14
發文日期:2016/7/14
發文字號:府工運一字第1053314045B號
主旨:公告調整本縣計程車費率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30條
公告事項公告: 行政程序法第30條一、本縣計程車費率調整如下:
(一)起程費率:1.25公里100元。
(二)續程費率:每250公尺5元。
(三)延滯計算基準:累計每2分30秒5元。
(四)夜間加成費率:自夜間10時起至翌晨6時,起程為1.25公里120元,續程為每250公尺5元,延滯計算基準為累計每2分30秒5元。
二、自105年8月1日零時起實施。